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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点名”为不合格补钙品 企业不服状告国家卫生部

  生活时报北京9月29日讯 日前,国内一家企业以该企业财产权、经营权被侵犯为由,一纸诉状把国家卫生部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受理了这起特殊、重大的行政诉讼案。起诉方是北京超微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9月18日,卫生部对外公布了一条公告,列举了10种不合格保健类补钙食品,其中原告公司生产的超微钙也在此之列。消息一经传播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尤其是在“被点名”的企业中,一些企业表示抽查结果与事实有出入。接下来有企业为产品申诉的,有发表严正声明的,而超微钙则要与卫生部对簿公堂。

  超微钙在起诉状中指称: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错误;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据该公司郭经理介绍,卫生部委托的检测机构抽查了他们“两个批号”的产品,而其中一个批号实际上根本没有生产过,因此他们始终不承认这是他们的产品。国家卫生部抽检的两个批号分别是(20000122)、(990823)。抽查结果显示,两个批号产品砷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得知这一消息后,超微钙自行把自己生产的、批号为(990823)的产品送到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结果得出砷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没有超标。

  同一批号产品,检测结果却不一样,问题出在哪?检测机构对抽查产品的检测程序如何?超微钙公司营销部经理郭佳峰向记者解释,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7条规定:在抽检之前,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样品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样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没有异议;第15条规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不合格产品的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对检查或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复检的决定。

  “依据规定我们一条条来对照。”郭经理对记者说,检测部门检测的、规格400g包装、(20000122)的产品,他们公司从来没有生产过,“所以我们不可能在这个批号的抽检报告上签字。”郭经理说,这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这是我们告的第一点。”

  对于批号为(990823)的产品,郭经理称,“当初得知(990823)砷含量超标后,他们在法定时间内与检测部门取得联系并提出了复检书面申请,而该机关至今未予答复,并且把有异议的检测结果上报给了卫生部。“这样做的结果是,我们正以一种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形象面对全国广大消费者。”郭经理说,有关部门没有按第15条规定的程序一步步进行,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这是我们告的第二点。”

  就此,记者向卫生部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据卫生部有关部门人士称,现在还无法回答记者的提问。但这位人士表示,目前,卫生部有关部门正密切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在对事情进行进一步了解后,会在适当时间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

《生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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