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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首批医疗机构获分类“身份证”

 健康报讯(记者付学利)日前,青海省西宁地区首批合法执业的34
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8所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了省卫生厅、省财政
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及西宁市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及分类牌匾。
  2000年9月,青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
并下发了《青海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省卫生厅对医疗机
构进行了调查、清理,完成了分类核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未按要
求完成清理工作的医疗机构,限其在2001年3月底前完成,然后核发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卫生厅张海明副厅长着重强调指出,医疗机构在获准执业后,
就必须严格遵章守纪,依法执业。要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
类管理的牌匾置于或悬挂于醒目之处,以便于群众就医选择和行政执
法监督。医疗机构不论属于非营利性还是属于营利性,都必须遵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医疗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
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制度和各项
医疗技术服务规范。视类别,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财政、
价格和工商、税收等政策。不得超出核准的医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更不能转让、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类别等必须
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进行准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