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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为非营利性医院划出行为“禁区”

 健康报讯(记者尉龙根)如何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行为?日前,
上海市卫生局等部门发文为其规定“禁区”。有关专家认为,规范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行为,有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医疗服务环境。
  近几年来,由于部分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国有资产管
理、特需病房、合资合作办医等方面,竟然不顾社会效益,有的出租
场所给外来人员行医,有的不讲治疗效果与他人合资合作办医,有的
不注重最需要、最基本的医疗工作,超范围搞特需病房等,严重损害
了病人的利益。为此,申城发文规定的“禁区”有:非营利性医疗机
构国有资产不准自行处置、转移、出租、变更用途等;非营利性医疗
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
病区、诊疗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的营利性科室、病
区、诊疗项目,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部门等批准转为独立法人
单位。在有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设特需病房的问题上,规定:符合
条件开设特需病房的,床位数原则上在医院原核定床位总数内调整,
一般不超过医院核定床位总数的10%,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少量
非基本医疗服务,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