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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案》

 健康报讯(记者冯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12月22日
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再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修正案》是此次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
  会议认为,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它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
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药品管理法以来,将
药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对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
用药安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非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
应政府机构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制度,有效制止、打击各种违法活动,维护受药人
合法权益,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修定现行的药品管理法是必要的。

  此次会议提出的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是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七次会议初步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基础上,向各地方、各
部门、有关研究机构及部分企业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
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后提出的。修正后的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药品检验部门的资格认定,药品生产企业
和医疗机构中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药品价格的制定,药品广告
的管理,违反本法的处罚等多方面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