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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死亡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谈“脑死亡”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医学科技进步和大脏器移植的快速发
展,脑死亡立法成为一个敏感的、引人关注的话题。1986年以来我国
对此曾有过3次比较大的讨论,但时至今日,脑死亡立法的议程仍没
有确定下来。近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应邀在中央电视台时空连线
节目中做了专题介绍。在到卫生部工作之前,作为一名肝胆外科专家,
他曾为很多病人进行过肝移植,因而长期关注着脑死亡的立法问题。
                     脑死亡不同于植物人
  中国古话说“人死如灯灭”,绝大多数人在生命的尽头首先“熄
灭”的是呼吸、心跳。但约有5%的人因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
病等,首先出现的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不可逆的器质性损坏,这就
是脑死亡。
  在我国,脑死亡很长一段时期不被大家认同,很多人甚至将脑死
亡与植物人相提并论、混为一谈。其实,这是两个不同概念。黄洁夫
副部长说,植物人脑干的功能是正常的,昏迷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
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
反应,少数病人还有可能一朝苏醒。但脑死亡人全脑呈现器质性的损
伤,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是一条又平又直的线,经颅
多普勒B超显示脑死亡。
  英国曾有16位学者对1036名临床确诊为脑死亡患者的研究报告,
虽经全力抢救,但这些病人无一生还,而抢救一名脑死亡患者一天所
消耗的卫生资源十倍、甚至百倍于普通病人所需的费用。
                   不仅为了省钱和器官移植
  确认脑死亡观念和实施脑死亡法,可以适时地终止无效的医疗救
治,减少无意义的卫生资源消耗。黄洁夫说,当然脑死亡立法不仅仅
是为了节约资源,放弃明知无效的抢救,也是为了让人死得尊严些。
  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还有助于推进器官移植医学发展,使成千
上万器官终末期病人因此得到再生的机会。目前我国心、肝、肾等器
官移植在临床上已达到相当的水平,由于没有脑死亡立法,我国的器
官供体质量不如国外,器官来源的正常程序受到影响和干扰。出于对
供体来源的怀疑,我国在临床器官移植领域的科研成绩得不到国际承
认,论文不能发表,同时容易招致一些敌对势力造谣,歪曲事实进行
攻击,影响我国国际形象。
  黄洁夫说,不要误解脑死亡立法是为了便于获得质量好的移植器
官,它更能倡导精神文明和社会进步:能把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用在
更有效的地方,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受益;能更新几千年形成的死亡观
念,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际接轨,改变中国的国际形象;
还能使移植器官来源更加充分。此外,死亡还是个法律概念,科学、
准确地判断一个人的死亡时间,在司法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心死”和“脑死”并不矛盾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制定或即将制定脑死亡法律法规,将“
心死”和“脑死”并列为死亡标准。美国1981年通过的死亡标准中,
就包括循环系统和呼吸功能不可逆的停止,和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
能不可逆的终止两部分。我国台湾1987年公布的器官移植立法借用了
美国的标准,认为“心死”和“脑死”是不矛盾的。
  据介绍,到2000年底,联合国189个成员国中已有80个具有承认
脑死亡的标准。黄洁夫认为,我国必须加快脑死亡立法工作。脑死亡
概念也是生物医学领域中先进文化的方向。他说,上世纪80年代以来
脑死亡诊断标准已经很明确,只是由于中国没有脑死亡立法,医生不
能宣布病人脑死亡而已。现在中国加入了包括WTO、WHO在内的很多国
际组织,经济不断发展,迈向小康社会,如果要在世界上成为更有影
响的科技强国,制定脑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
                   判断脑死亡人命关天
  脑死亡立法是对几千年死亡观念的突破,同时判断脑死亡是人命
关天的事。卫生部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讨论并起草制定符合我国国情
的脑死亡诊断标准中,十分强调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充分体现国际脑
死亡研究最新成就,使诊断标准做到科学性强、实用性强、可操作性
强。目前,我国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完成,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
见的基础上修改与完善。
  脑死亡立法对司法界也是个新课题。黄洁夫说,受传统、宗教等
影响,中国人接受新的死亡概念可能还要有过程。心跳呼吸停止和脑
死亡两种概念可以同时并存,群众选择死亡界定可以择其一或两种标
准,允许有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在转变传统观念的同时,中华医学会、
中国医师协会等有关部门还要做好几方面的准备:确定脑死亡诊断标
准、检查技术规范以及管理程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立法。
  脑死亡立法是一件严肃、慎重的工作,它不是卫生部或医生的需
求,而是人民和社会进步的需求。黄洁夫认为,在各方面的努力下,
我国一定会加快立法程序,完成这一时代赋予的重任。

张荔子  (200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