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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你病历如何管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台

 健康报讯(记者陈会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医疗
机构对病历管理将执行更为严格的制度。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日前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
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
案的,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未建门(急)诊病历档
案的,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应建立门(急)诊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病历应当注明页码。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
年。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
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
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
患者隐私。
  《规定》进一步提出,由医疗机构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应当
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及其后续就诊科室。住院病历
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
员负责携带和保管。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
诊病历应当收回。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的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
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档案。
  《规定》还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
近亲属或代理人及保险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申请者需出
具《规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