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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
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
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
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
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
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
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
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
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
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
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
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
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
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
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
年1月31日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