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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也会被强奸!

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118条:“任何男子强奸(Rape)一名女子,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所以根据香港法例,强奸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对侵犯者处最高的刑罚。
香港法律对强奸的定义是较为狭窄,只有男性在女性不同意下进行性交才构成强奸;性交的定义指男性的阳具插入女性阴道,而非阳具插入、口交等严重性暴力则只属猥亵行为。

消除男强女弱观念

很多人也认为,在性交过程中,主动者是男性,如果男方不同意是不能成事。在传统的贞操观念下,性交行为中,“吃亏”的只会是女性,但事实是否这样呢﹖虽然今日男性的形象仍是以主动、刚强、进取、性事风流,作为展示男性魅力的元素,要男士承认被强奸,是很困难,但这并不等于我们可以否定现实存在的可能性。
其次,不是所有男性都比女性强壮,故体力较弱的男性遇上较强的女子并不出奇,而且法例上的“不同意”,亦包括“不顾/罔顾对方是否同意”,或令对方“屈从”;所以在醉酒或吃药后神志不清、被人以武力威胁,以及弱智、年纪小均属没有能力作出同意的人士。故在这情况下进行性交,也作未得对方同意论,依例属强奸。
现时法例对强奸定义带有歧视意识,强调男强女弱的观念,加强社会对女性贞操观念的崇尚,增加对受害者的卷标,罔顾男性受害者及女性侵犯者存在的事实;没有考虑非阳具插入及口交等性罪行,对受害者所造成的严重心理创伤。
在海外,关注性暴力的工作早已不局限在女性方面,不少男受害者的支持及互助组织成立;事实上,我们亦曾经接触少数无助的男性受害者。
在推动两性平等的开放社会,应该将一些不合时宜的固有观念开放,消除条例中的性别歧视意识。另要突破对“强奸”的观念,将“性交”的定义广阔,应涵盖为阴道交、强迫性口交及非阳具插入;有关性罪行不应单以“是否插入”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应该从过程中行使的暴力程度、时期及对受害者造成的心身伤害等作准则。

文:吴惠贞(香港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