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疥疮非当梅毒治 不为患者为求财

医疗欺诈太可恨

  日前,房某陪同打工者徐某来到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某医院
钟鼓楼门诊部肛肠科主任陈某等人将徐某所患疥疮谎说成性病。随后,
笔者对徐某患病受欺诈一事作了进一步的了解。
  身患“梅毒”
  今年春节,徐某感到浑身瘙痒难忍,挠后皮肤上泛起红疙瘩。3
月12日下午,他来到某医院新街口门诊部外科就诊,大夫李某让他验
血。而后,李大夫说,只是白血球高,便给他开了点药,但服用后不
见效果。3月15日上午,他再次找李大夫。李对他说:“下午,我请
某医院钟鼓楼门诊部的肛肠科陈主任给你会诊。”陈主任会诊后说:“
你患的是螺旋梅体,也就是梅毒,是性病的一种。目前你的病情很重,
要及时打针治疗,否则将会影响到心脏,有生命危险。”
  随后,陈主任把徐某带回到钟鼓楼门诊部肛肠科,并对他说:“
这病每天需要打两针。”徐某追问:“打一针需要多少钱?”陈主任
反问:“你能打得起吗?打的都是进口针,每针需要300多元?”于
是,徐某向公司老板借了3000多元,先后向陈主任共计交了人民币35
21.66元。这些药费中3375元是由陈主任亲自收的,票据也是他开的,
针也是他亲自打的。其实,陈主任为徐打的是广谱抗菌素“头孢罗氏
芬”。据了解,在药店买这类药,国产药每支仅售40元,若是进口原
料在国内加工的每支158元。徐连续打了五天针,依然不见好转。他
焦急地问陈主任:“我的病咋回事,就是不见好?”陈主任回答:“
由于你病得很重,不要焦急,会慢慢好转的,但仍需要打几天的点滴
治疗。”说着,陈主任陪他一同到了门诊部治疗室,并对护士说:“
他刚做了痔疮手术。”
  徐经过五天输液,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愈来愈严重。这时,
徐心里直犯嘀咕,对自己是否患了“性病”发生了怀疑。周围的同事
也都劝徐到其他医院去检查。于是,徐先后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人
民医院皮肤科看病,并作了化验和检查。两家医院医生的诊断结论都
是“疥疮”,并为他开了四盒疥灵霜,仅花了一百多元,很快就痊愈。

  艰难索赔无奈,徐把自己在某医院钟鼓楼门诊部治病受骗的经过
一五一十地向公司的领导和周围的同事诉说一番。大伙听后,都很气
愤,觉得医生利用行医之便欺骗无知的患者简直不可思议。徐所在公
司的房先生和黄先生听到他的遭遇后十分义愤,便自告奋勇地为徐到
医院交涉,要讨回公道。
  房先生到某医院钟鼓楼门诊部肛肠科找到了陈主任,咨询徐患病
情况,并要求出具诊断证明。陈主任竟然在诊断书上写下这样的结果:
“梅毒螺旋体联合感染,龟头、阴部及下肢内侧均有典型梅毒脓胞疹
出现,进行联合抗感染治疗。”黄先生看到陈主任对徐的诊断后非常
愤慨,由于他事先查找和学习了相关的法律、药典等资料,所以对此
诊断提出质疑,还向陈主任索要相关的证件。但陈主任不拿出相关的
证书,还口口声声地说:“我没有欺骗他,我把他的病治好了。”黄
先生拿出两家医院的诊断结果给陈主任看,陈主任还狡辩:“这是我
们三个大夫共同诊断的结论。”最后,陈主任向黄先生承认多收了患
者1000多元,表示愿意退还。与此同时,黄先生还找到钟鼓楼门诊部
的领导反映了上述事实,对方也表示要退患者的钱。
  但徐某找陈主任退钱时却被拒绝。此事迟迟得不到解决,拖至现
在。
  消协出面市消协受理徐某的投诉后十分重视,专门派工作人员到
医院了解情况。医院领导对此事很重视,对主任陈某作了解聘处理,
医院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等8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最终,徐
某获赔人民币8000元。
  笔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的郎主任。
他说,从消费者投诉的情况看,陈主任等人构成了对患者的欺诈,这
是一种违法行为。他指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消法〉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其中又列举了欺诈
的现象,如第二款:“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陈某等人的所
作所为完全违背了《北京市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丧失了一个
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这种腐败的医风是不能容忍的!当前在医患矛
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医院的领导和卫生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决不
能护短,加强对医护人员的监管,努力把自身的工作做到位,这才是
消除医患矛盾的良策。陈某等人对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的
责任,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北京市实施〈消法〉办法》
加倍赔偿。除此之外,对徐某因看病造成的误工、打针造成的身体伤
害和精神损害等均应给予经济赔偿。
  (杨渭源)
  记者就此事走访了卫生部,据有关人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中对此也有规定。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
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种行为就是“利用职务之
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杨渭源  (200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