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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有关强奸罪行的解释

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强奸的定义是﹕
「任何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时该女子对此并不同意﹔及当时他知道该女子并不同意性交,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对此同意,即属强奸」

这法例中有几点值得注要的重要元素﹕
●「任何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
男对女﹕男是侵犯者,女是受害者。法例上男性是不可以提出被强奸的投诉,而强奸只是男性的行为,对于女性侵犯者亦只能检控较低刑罚的性罪行。

强迫婚内性交

●「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
性交﹕法例上指的性交是指男性的阳具插入女性阴道,而插入是一持续行为,就算在插入初期女方是同意,而女方之后表示不同意,男方应该实时将阳具抽出,否则即属强奸。而「性交」只要稍微有插入便可,是否射精并不是问题。
非法性交﹕以往,法例假设妻子在结婚时已无保留同意与丈夫性交,故一直认为婚姻内的性交为合法性交,妻子不能因丈夫强迫性交而提出强奸指控。直至1991年英国枢密院的一个判决中,指出条例中「非法」字眼实属多余。去年七月,香港立法会亦通过修改条例,列明婚内强奸亦属强奸。

不同意下性交

●「性交时该女子并不同意﹔及当时他知道该女子并不同意性交,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对此同意」
不同意﹕强奸罪行的性交必须是不同意下进行,当然受害者受到威吓及要胁下作出的同意,只是屈从而非同意,或者因欺骗而获得的同意,如冒充是受害者丈夫,而使受害者进行性交,这亦属强奸。
然而除了侵犯者使用暴力,以武器或武力迫使受害者屈服,如果没有牵涉暴力成分的威吓,则较难在法律上证明受害者是不同意。
另外是受害者是否有能力作出同意,如受害者受酒精、药物影响,神智不清,或熟睡中,都没有能力作出同意,那么该次性交亦属不同意情下进行。基于保护年幼及弱智妇女,法例上无论受害者是否同意,与未成年少女及弱智女子非法性交,被告同样会致罪。
罔顾是否同意﹕虽然法例上的「罔顾是否同意」是主观判断,只要被告曾经考虑或知道受害者可能不同意,而仍然继续与其进行性交,才算罔顾。但陪审团在判断被告是否有「罔顾同意」,考虑的是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女子是同意性交。
强奸是十分严重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判处终身监禁。

参考资料

冼伟文学(1999)《性罪行》(载于赵文宗、林满馨编,《香港法律与社会工作》)香港进一步多媒体有限公司出版

文﹕吴惠贞(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