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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每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大部分经医疗鉴定
均不属医疗事故,但在80%的案件中医院仍承担了部分乃至全部责
任———

医疗纠纷 医院为何多被动

  问题在何处
  综合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不难发现这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因医疗作风提起诉讼的占很大比例。当事人在法庭陈述或诉
讼中,对医疗作风的反映很强烈,真正对治疗本身提出的意见并不多。

  二、医院在医疗中往往未能尽到告知的义务。在这方面主要有几
个方面:1、不履行告知义务。医疗过程中,患者并不清楚医生的治
疗方案、做法、目的。2、令患者告而不知,主要指医护人员在履行
此项义务时,使用了过于简单、过于专业化的语言,令患者不知所云。
3、不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主要体现在不将某些药物或治疗方法中确
系存在但又概率极低的副作用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三、患者对医院侵犯隐私权反映较多。比如对身体的检查或治疗,
特别是对特殊部位的检查或治疗,应尽量选择同性医生进行,至少应
在与检查不相关人员视线外进行,无关人员应回避。医生为患者做检
查或治疗时有一个或多个实习学生在一旁观看甚至模仿医生检查或治
疗,经常引起患者不满。
  四、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待完善。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中,鉴
定委员处在很重要的地位,决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有无差错、
过错等问题。但现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切实程序可循。例如不查
封病历,开鉴定会时没有固定程序,被询问的证人不回避,不告知患
者鉴定委员的身份等等。
  良策有哪些
  一、医院应克服困难,真正改进医疗作风。
  医院应当看到,一般患者并不具备专业医疗知识,也不会用专门
医疗用语表达,与平常人群相比较更敏感,更需要医生去耐心地了解、
感知。在医患关系中,医生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一方,负有的责任更
重大,必须注意医疗作风,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二、切实保障患者知情权。患者有知情权,包括对医疗过程的知
情权,了解病情和治疗手段等等。医院应以患者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
病人其致病原因、医疗目的和做法。这样做虽然对医院苛刻一些,但
一方面这是医院必须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这样做可以减少医患间的
误解,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另外,知情权还包括查阅病历的权利。虽然医院认为病历中凝聚
着医生的知识产权,而且患者看不懂病历,不须掌握。但这种看法是
不正确的。患者可能看不懂片子、病历,但这些都是反映病情的惟一
书面材料,患者有权获得、了解。
  三、采取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例如,注意在为患者做检查或
治疗时关闭检查室门或用屏风遮挡。有些医院认为学生成为医生必须
有临床经验,这只是一种医学上的看法,医院应事先求得患者的同意
才能由学生进行检查或治疗,否则仍是侵犯患者尊严和隐私权的行为。

  四、严格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在现有体制允许的情况下,对鉴定
机构的设置予以改革,目的在于建立独立于医政管理部门、各级医疗
机构的鉴定机关,这是改变现有鉴定模式、给广大患者“有失公允”
之印象的根本途径。同时,制定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委员回避制度以确
保公正。

  (摘自9月26日《北京日报》作者:李东民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