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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冒犯的深层影响

性暴力是否指很严重的暴力性罪行﹖这视乎怎样理解「暴力」。
顾名思义,很自然理解性暴力为牵涉暴力的性行为,联想到对身体作暴力制服或强暴,对没有显著伤痕的侵害行为,如在大街小巷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搏懵行为﹕撞胸、跟﹔办公室不受欢迎的接触及性要求﹔甚至各式各样的偷窥行为,就很易被忽视,甚至将问题转嫁到投诉人身上,认为她们小题大造,把无关痛痒的事情夸大。

活在恐惧中

问题在于不明白任何未经同意和强迫性的性接触,其行为本质已经是一种严重的暴力,暴力地蹂躏个人的私人领域﹕侵夺受害者身体及精神上的私隐及自主,令受害者失去基本的人权,包括对自我身体及情绪的控制,及对生活/环境的安全感。在性暴力事件中,受害者经验到横蛮的对待,个人尊严及价值被践踏,意识到周遭的环境及人是不可信的,就连自己都不可信,因为人同环境都是不安全的,人更加无力自我保护,最重要是人的身体不再是个人依据,别人可以随意掠夺。
性暴力不独侵袭受害者的身体,同时侵袭其情绪,严重侵害个人的自我。我们所接触性暴力受害者的经验中,一些大家认为「轻微」的性暴力,对受害者却造成很严重的伤害,甚至有与强奸受害者类似的反应。所以性暴力是泛指所有的「性侵害」作为,这些侵害行为并非单纯性欲行为,而是以性作为一种工具的暴力攻击及侵犯行为。

不同形式性侵犯

性暴力定义为﹕任何人在行为、态度和言语上,对别人的身体作出具有性意味的冒犯,令对方产生恐惧、受威胁或羞辱的感觉,都算是性暴力行为。虽然「性暴力」与「性侵犯」所包含的范畴相同,但「性暴力」要突显的是行为对受害者的侵害性质。
本港法律定义中,性暴力罪行分类为强奸及非礼,而性骚扰则列在性别歧视条例中﹔但从受害者与侵害者的关系分野,则分为「相识性暴力」及「陌生人的性暴力」﹔单是强奸的分类亦有﹕突奸、乱伦、友奸、迷奸、轮奸、非法肛交(俗称鸡奸)及早前通过法例修订相关的婚内强奸等。各位读者对林林总总的性暴力又有几多认识呢﹖

文﹕吴惠贞(香港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