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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有关产前诊断的规定

  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
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减少出生缺陷六项措施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重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下六项预防出
生缺陷简便有效的措施:
  ①避免近亲结婚。②预防接种,预防妇女孕早期感染风疹病毒。
③增补叶酸和碘,预防妇女孕早期微量营养素缺乏。④避免妇女孕早
期接触铅、苯、农药等致畸物。⑤避免妇女孕早期服用某些可致畸的
药物。⑥充分利用B超进行早期产前出生缺陷的筛查。
  这些措施的推广和落实,预计可减少40%以上出生缺陷率。